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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完善冀北电网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附11省工商业最新分时电价)

文章发布于:2024-03-20 06:43:22


文丨光伏能源圈   编辑丨小欧

12月13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3]1711号)发布。



通知指出,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廊坊、唐山、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政策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结合冀北电网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网负荷峰谷差不断拉大的新形势,现对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二、时段划分


(一)夏季(每年6、7、8月)


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6时、22-23时;高峰:10-12时、16-17时、20-22时;尖峰:17-20时。


(二)冬季(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


低谷:1-7时、12-14时;平段:0-1时、7-8时、10-12时、14-16时、22-24时;高峰:8-10时、16-17时、19-22时;尖峰:17-19时。


(三)其他季节(每年2、3、4、5月及9、10月)


低谷:1-7时、12-14时;平段:0-1时、7-8时、10-12时、14-16时、22-24时;高峰:8-10时、16-22时。


三、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直接交易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中长期交易方案,分时交易和结算,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


五、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确保峰谷分时电价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11省工商业分时电价

一、河北南网


文件:2022年10月28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河北南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一)夏季(6、7、8月)

低谷:0—8时;

平段:8—15时、23—24时;

高峰:15—19时、22—23时;尖峰19—22时。


(二)冬季(每年12、次年1、2月)

低谷:1—6时、12—15时;

平段:0—1时、6—12时、15—16时;

高峰:16—17时、19—24时;尖峰:17—19时。

(三)其他季节(每年3、4、5月及9、10、11月)

低谷:1—6时、12—15时;

平段:0—1时、6—12时、15—16时;

高峰:16—24时。

二、安徽省

文件:2023年12月6日,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每年7月、8月、9月

高峰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

1月、12月

高峰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其他月份

高峰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湖北省

文件:2023年11月17日,湖北《省发改委办公室关于征求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有关意见的通知》

尖峰时段:7月、8月 20:00-22:00,其他月份18:00-20:00(共2小时)

高峰时段:7月、8月16:00-20:00、22:00-24:00,其他月份16:00-18:00、20:00-24:00(共6小时)

平时段:00:00-2:00、5:00-10:00、15:00-16:00(共8小时)

低谷时段:2:00-5:00、10:00-15:00(共8小时)


四、甘肃省


文件:2023年10月27日,关于发布《甘肃省2024年省内电力中长期年度交易组织方案》的公告。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各时段交易申报电价的价差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目录电价的峰、平、谷价差比例,即高峰时段交易申报价格不低于平段申报价格的150%、低谷时段申报价格不高于平段申报价格的50%。


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市场主体: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可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也可自主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水电企业由电网公司代理按统一挂牌方式交易,挂牌价格由电网企业根据参与挂牌交易水电企业批复价格综合测算。


时段划分

电采暖用户: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488号)明确的取暖用电峰谷时段执行:其中,

峰段为7:00至9:00、18:00至24:00;

平段为0:00至1:00、5:00至7:00、9:00至11:00、17:00至18:00;

古段为1:00-5:00、11:00-17:00。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其他用户: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1〕721号)明确的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执行:其中,

峰段为7:00至9:00、17:00至23:00;

平段为23:00至24:00、0:00-7:00;

古段为9:00-17:00。

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文件:2023年9月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高峰时段8小时:8∶00-11∶00、19∶00-24∶00;

平时段8小时:11∶00-13∶00、17∶00-19∶00、0∶00-4∶00;

低谷时段8小时:4∶00—8∶00、13∶00—17∶00。


在平段电价基础上,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幅度扩大至75%。


设置深谷电价。5、6、7、8月份14∶00—16∶00由低谷时段调整为深谷时段,深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90%。尖峰时段保持不变,为1、11、12月份19∶00—21∶00、7月份21∶00—23∶00,尖峰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100%。


政策自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六、辽宁省


文件:2023年8月25日,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高峰时段:07:30-10:30、16:00-21:00;

低谷时段:11:30-12:30,22:00-05:00;

其余为平时时段。

其中,每年夏季(7 月、8 月)、冬季(1 月、12月)每日 17:00-19:00 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七、内蒙古自治区


(一)蒙东


2023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东电网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工商业分时电价

(1)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峰时段8小时:06:00-09:00、17:00-22:00, 

平时段8小时:05:00-06:00、09:00-11:00、14:00-17:00、22:00-24:00,;

古时段5小时:00:00-05:00、11:00-14:00。

(2)扩大峰谷电价价差

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6:1:0.5,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60%,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

(3)建立尖峰、深谷电价

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5%;深谷时段为每日13:00-15: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

(4)扩大实施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

2、居民分时电价

(1)峰谷时段

峰时段8小时:06:00-09:00、17:00-22:00;

平时段7小时:09:00-14:00、22:00-24:00;

古时段9小时:00:00-06:00、14:00-17:00。

(二)蒙西


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蒙西电网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1、工商业分时电价


(1)优化峰谷时段划分

大风季(1-5月、9-12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

平时段9小时:04: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

古时段9小时:00:00-04:00、11:00-16:00。

小风季(6-8月)

峰时段6小时:06:00-08:00、18:00-22:00;

平时段13小时:0:00-06:00、08:00-11:00、16:00-18:00、22:00-24:00

低古时段5小时:11:00-16:00。

(2)扩大峰谷电价价差

大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79,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21%。

小风季峰平谷交易价格比为1.48:1:0.47,平段价格为平时段平均交易价格,峰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上浮48%,谷段在平段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3%。

(3)建立尖峰、深谷电价

每年6-8月实施尖峰、深谷电价:

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峰段价格基础上上浮20%;

深谷时段为每日13:00-15:00,深谷电价在谷段价格基础上下浮20%。

(4)扩大实施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用户选择执行。深谷电价初期仅适用于直接交易的市场用户,待表计装置更新具备条件后逐步扩大至全体工商业用户。工商业清洁取暖用电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2、居民分时电价

居民清洁取暖和“煤改电”分时电价

峰时段5小时:6:00-8:00、18:00-21:00;

平时段5小时:11:00-16:00;

古时段14小时:8:00-11:00、16:00-18:00、21:00-次日6:00。

八、宁夏回族自治区


文件:2023年1月4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需要调整电表设置参数的农业生产用户、10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峰谷时段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将铁合金、碳化硅、煤炭开采、水泥制造四个行业执行的时段划分扩大到全部工商业用电(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和农业生产用电范围,即:


高峰 7:00-9:00、17:00-23:00;


平段 23:00-次日7:00;


古段9:00-17:00。


工商业用户输配电价不再参与浮动,发用电双方采用分时段交易,即按日划分24小时时段,通过市场反映各时段价格。


九、 山东省

文件: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2023年工商业分时电价公告

冬季(12月、1月)

谷时段为10:00至16:00,其中,深谷时段为12:00至14:00。

峰时段为16:00至22:00,其中,尖峰时段为16:00至19:00。

春季(2月至5月)

谷时段为10:00至15:00,其中,深谷时段为11:00至14:00。

峰时段为17:00至22: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至20:00。

夏季(6月至8月)

谷时段为2:00至8:00。

峰时段为16:00至22:00,其中,尖峰时段为18:00至22:00。

秋季(9月至11月)

谷时段为10:00至15:00,其中,深谷时段为11:00至14:00。

峰时段为16:00至21:00,其中,尖峰时段为17:00至19:00。

其他时段

峰谷时段外其他时段为平时段。


十、青海省

文件:2021年12月22日,《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的通知》

高峰: 7:00-9:00,17:00-23:00;

低谷: 9:00-17:00;

其余时间为平段。

其他用户峰谷时段相应调整,具体为高峰:8:00-11:00,18:00-23:00: 低谷: 0:00-8:00,其余时间为平段。


十一、浙江省


尖峰:9:00-11:00,15:00-17:00;

高峰: 8:00-9:00,13:00-15:00.17:00-22:00;

低谷: 11:00-13:00,22:00-次日 8:00。

夏季7、8月份及冬季1、12 月份的 13:00-15:00 由高峰时段调整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提高大工业尖峰电价每千瓦时 5.6分、高峰电价每千瓦时 6分,降低大工业低谷电价每千瓦时 6.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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