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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调整10项住房公积金政策,从9月1日起实施

文章发布于:2019-10-20 19:06:31



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和恩施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紧紧围绕“房住不炒”、充分保证缴存职工住房刚需的总要求,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深入准确研判恩施州房地产市场形势的基础上,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六届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个人提取、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调整提取政策5项:第一,暂停因本人或家庭成员(夫妻、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发生不可预见重特大事故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在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调整为“偿还购买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四,房屋买卖合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或不动产登记证为夫妻一人单独所有的,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五,建立提取黑名单制度。


调整贷款政策5项:第一,进一步规范贷款对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在恩施州境内或户籍地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第二,修改二套房认定标准,按照“认贷不认房”的原则执行二套房政策;第三,优化还款方式,取消“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第四,明确信用状况审核标准;第五,提高按揭合作项目准入的工程形象进度要求。


调整后,“二套房”政策为:按照“认贷不认房”的原则认定二套房,凡在2019年9月1日之前,借款人(含配偶、共同借款人)在州内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装修贷款、代际互助贷款等所有贷款)的,都一律认定为一套房,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二套房的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调10%,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三套房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建立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惩戒机制。缴存职工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在限期内主动退回的,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通过其他途径追回或未退回的,10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有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将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缴存职工存在持伪造虚假资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在限期内主动退回的,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其他途径追回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贷款后,不按时还款,有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处置记录的,根据不良程度,贷款结清后5到10年内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加强贷前信用审查。凡是银行贷款、贷记卡或准贷记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贷款:一是贷款和贷记卡近5年内的逾期月份数达到6期以上(含6期)或最长逾期月数达到3期(含3期)以上的;二是贷款或贷记卡当前有逾期未结清的;三是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的;四是贷款或担保贷款其五级分类为关注、次级、可疑或损失的;五是贷记卡状态为冻结或呆账的;六是准贷记卡近5年内最长透支月数达到6期(含6期)以上的保证金;七是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八是违约信息中有呆账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的。


凡在公积金中心的信用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贷款:一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近5年内的逾期月份数累计达到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连续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二是5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在限期内主动退回的;三是5年内有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记录的;四是5年内在公积金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处置记录的;五是10年内在公积金中心有3次以上住房公积金不良贷款处置记录的;六是10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等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通过其他途径追回的;七是历史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其他重大逾期行为的;八是历史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公积金中心提起诉讼,或因其他诉讼,公积金中心作为抵押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的。


此外,公积金中心通过其他途径证实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任一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其它情形可能导致贷款存在风险的,也将会拒贷。


来源:恩施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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