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处沿街房,突然被贴封条!因为啥?
文章发布于:2019-10-25 11:09:47
这是淄博高新区法院与公证处联手完成的第一例强制执行案。
案件经过
拖欠房租 随意转租租赁房屋
2017年10月12日,原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甲、王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坐落于淄博高新区某商务大厦一层、二层建筑面积为1683平方米的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租金为每月49166元,按一月一结的方式于每月15日前付清。除此之外,承租人还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每月15日前结清上月费用。合同还约定,承租人不支付或者不按约定支付租金达一个月以上、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王甲、王乙在按约履行合同一年之后,从2018年11月1日起,开始拖欠原告的租金,至2019年3月共计拖欠245000余元,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为18400余元,同时还拖欠了原告2019年2月份物业费、水费、电费及卫生费共计12000余元,且擅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
在多次催缴租金未果的情况下,2019年3月13日,原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来到淄博高新区法院起诉王甲、王乙,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所欠房租、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解除合同 应该还清所欠费用
淄博高新区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原告提供证据充足的情况下,被告王甲依然不同意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并称所欠付租金、水、电、物业费的具体数额需要等待财务核算后才能确定。
淄博高新区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故最终判决解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决被告10日内返还所欠原告的房租、水、电、物业费等费用。但被告王甲、王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9年8月14日向淄博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
联手公证处 合力破解“执行难”
在执行局干警的耐心劝导下,10点半左右,迫于法律的强大威力,被执行人王甲来到现场,开始积极配合清点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了理解。最终,经过一上午的时间,清场工作得以圆满完成,这场“霸占”租赁房屋、拒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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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