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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律师】这位阿姨没跟丈夫商量就卖房,法院因何判定她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文章发布于:2019-10-18 19:17:44

  葛阿姨在没有跟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签订合同出售家庭住房。

  丈夫不同意,葛阿姨也无法卖房,构成违约。

  记者九月十六日获悉,西城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葛阿姨退还买家定金20万元之外,还要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去年1月,葛阿姨与买房人王女士和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一套49平方米的房子卖给王女士。

  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为586万元,而且葛阿姨保证本人、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如因该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葛阿姨除退还已收款项外,还要承担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交纳了20万元定金,开始办理购房资质审核等事宜。

  而葛阿姨回家后把自己卖房的事告诉了丈夫,丈夫坚决不同意,还气得生了病。去年5月,当中介公司通知葛阿姨配合办理网签时,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葛阿姨说,她对卖房的事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房产证上写着她的名字,她就有权出售房屋。实际上,房子是她婚后通过公房改革购买的,折算了夫妇俩人的工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同意,房子就卖不了。葛阿姨只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买房人王女士说,自己买这套房子是为了解决孩子上学落户的问题,葛阿姨的违约行为给她家造成了巨大压力,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已经涨了几十万元。

  葛阿姨未获得配偶同意,无法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王女士提出反诉,要求对方退还20万元定金,并支付房屋成交总价的20%的违约金117.7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葛阿姨认为对方只支付了20万元定金,索要117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

  在诉讼过程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数额为638万余元,比合同约定的价款涨了50多万。

  法院审理后,认定葛阿姨单方面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葛阿姨退还王女士20万元定金。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认为,房屋市场价评估数额为638万余元,双方合同约定总价为586万元,葛阿姨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具有一定合理性。

  法院结合王女士支付定金20万元、葛阿姨拒绝履行合同的时间点、评估结果、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判定葛阿姨支付50万元违约金。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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